365微信编辑器
拖到我的书签栏,收藏365编辑器
首页
编辑器
运营工具
  • 常用工具
  • 水号监测
  • 榜单
  • H5制作
  • 微信爆文
  • 工具平台
  • 商用图片
  • 字魂网
样式中心
版权图库
黑科技定制
专业会员
专业VIPbanner
专业VIP专享超多特权 详细特权
海量素材,实时更新 每日更新原创素材,VIP专属不限量
文章内容违规检测 一键检测文章敏感词,降低账号运营风险
协作功能 VIP获取协作功能,提高团队效率
页面无广告畅快分享 VIP分享文章底部可去除广告
支持发票报销 在线提交开票申请,报销无忧
限时优惠升级VIP 每月低至7元
开通专业会员
高级会员
高级VIPbanner
高级VIP专享超多特权 详细特权
海量素材,实时更新 每日更新原创素材,VIP专属不限量
会员高级功能特权 超大容量/导入多种格式内容/一键排版等
文章内容违规检测 一键检测文章敏感词,降低账号运营风险
公众号授权不限量 VIP授权微信公众号数量不限制
支持发票报销 在线提交开票申请,报销无忧
开通年费VIP 免费领取千元礼包
开通高级会员
登录 注册
  • 邀请有礼,免费送VIP
安全提示
您的账号已在别处登录,如非本人操作 请注意账号安全,及时修改密码 重新登录后可正常使用
现在登录
忽略
微信编辑器 资讯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网购买家非恶意诋毁的差评不属于侮辱诽谤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网购买家非恶意诋毁的差评不属于侮辱诽谤

肖燕 2019-11-05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


作者: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肖燕律师



1

裁判要旨


网络交易中买家基于货品本身与与网店描述是否相符、卖家服务态度等综合因素对商家进行的评级、评论,虽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只要不是出于恶意诋毁商业信誉的目的,买家给“差评”不属于侮辱诽谤行为。


2

基本案情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854号

案件名称:申翠华与王铮韵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案    由: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裁判日期:2015-9-2

备    注:本案例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2期


3

基本案情


申翠华于2009年4月24日在淘宝网注册成立名为“思思美国正品代购店”并设有支付宝账户,通过实名认证。2014年11月1日王铮韵以昵称mikiimai_2009在“思思美国正品代购店订购了一条CLUBMONACO品牌的摩登弹性超显瘦拼皮裤,在收到货品后,王铮韵发表了买家评论并给出了差评。之后,双方为差评事宜产生了争议,王铮韵又追加评论了自身感受。申翠华提起诉讼,要求:

1、判令被告撤销在原告淘宝网名为思思代购店网页上的两条差评,公开书面道歉;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7178.80元。


4

一审法院观点


首先,被告根据自身感受及事情经过在淘宝网上给予差评及追加评论,并未使用侮辱诽谤的方式;

其次,原告也未提供证据来证明因被告的差评而导致原告的商誉受损的事实。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5

二审法院观点


本案的系争焦点是被上诉人给予差评的行为及相关评论内容是否对上诉人经营的淘宝网店构成了网络侵权。淘宝网设置买家评论功能的目的就是出于网络购物具有虚拟性的特征,希望通过买家网购后的真实体验评论在买卖双方之间构建一个信息对称的平台。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买家有权在收到货品后凭借自己购物后的体验感受在上诉人的淘宝网店评论栏中选择是否给予差评,而买家在淘宝网上给出何种评级和评论往往系基于货品本身是否与网店描述相符、卖家服务态度等综合因素进行考量,且买家作出的相应评级和评论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只要这种评级和评论不是基于主观恶意的目的,卖家则不能过分苛求每一个买家必须给予好评。从上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来看,被上诉人王铮韵给予差评的行为及相关评论内容并非系出于恶意诋毁商业信誉的目的。因此,从主观上来看,被上诉人的行为并非属于侮辱诽谤行为。故被上诉人给予差评的行为及相关评论内容并不构成网络侵权行为。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


-  E N D  -
特别声明


1、本文系本团队的原创作品,欢迎转发分享,公众号及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在文首显著位置注明作者单位、姓名及“来源于E法律工坊”。

2、本文仅作学习交流之用,不应视为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

3、本文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相关阅读
最近更新
​分享几个可以生成PPT的AI工具 制作PPT的软件有没有推荐? AI PPT:开启全新的PPT创作方式 AI助你高效制作PPT:五分钟搞定一天的量 PPT制作从未如此简单! AiPPT助你一臂之力 智能写作、PPT与数据处理:如何使用AiPPT办公助手一键搞定 轻松制作PPT:这款神奇的AI工具让PPT制作变得如此简单! 一键生成PPT:职场新神器——AIPPT工具 如何用人工智能做PPT:五分钟轻松搞定! 第一次使用AiPPT制作PPT:轻松上手,效率倍增!

版权所有©北京饼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18055658号-9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9487号

产品介绍

微信编辑器 版权图库 教育版

特色功能

智能写作 内容提取 智能换词 文章检测

扩展功能

AI一键生成模板 PPT模板 word模板 excel模板

关于我们

公司介绍 365编辑器首页 帮助中心 加入我们

联系我们

400-990-0611 zhangjian@microdreams.com 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号竞园5B栋

问题反馈咨询

365编辑器

365编辑器助手

视频号

微博

小红书

B站

新媒体精选问答

2019-11-05 12:03:29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网购买家非恶意诋毁的差评不属于侮辱诽谤

3331阅读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


作者: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肖燕律师



1

裁判要旨


网络交易中买家基于货品本身与与网店描述是否相符、卖家服务态度等综合因素对商家进行的评级、评论,虽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只要不是出于恶意诋毁商业信誉的目的,买家给“差评”不属于侮辱诽谤行为。


2

基本案情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854号

案件名称:申翠华与王铮韵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案    由: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裁判日期:2015-9-2

备    注:本案例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2期


3

基本案情


申翠华于2009年4月24日在淘宝网注册成立名为“思思美国正品代购店”并设有支付宝账户,通过实名认证。2014年11月1日王铮韵以昵称mikiimai_2009在“思思美国正品代购店订购了一条CLUBMONACO品牌的摩登弹性超显瘦拼皮裤,在收到货品后,王铮韵发表了买家评论并给出了差评。之后,双方为差评事宜产生了争议,王铮韵又追加评论了自身感受。申翠华提起诉讼,要求:

1、判令被告撤销在原告淘宝网名为思思代购店网页上的两条差评,公开书面道歉;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7178.80元。


4

一审法院观点


首先,被告根据自身感受及事情经过在淘宝网上给予差评及追加评论,并未使用侮辱诽谤的方式;

其次,原告也未提供证据来证明因被告的差评而导致原告的商誉受损的事实。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5

二审法院观点


本案的系争焦点是被上诉人给予差评的行为及相关评论内容是否对上诉人经营的淘宝网店构成了网络侵权。淘宝网设置买家评论功能的目的就是出于网络购物具有虚拟性的特征,希望通过买家网购后的真实体验评论在买卖双方之间构建一个信息对称的平台。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买家有权在收到货品后凭借自己购物后的体验感受在上诉人的淘宝网店评论栏中选择是否给予差评,而买家在淘宝网上给出何种评级和评论往往系基于货品本身是否与网店描述相符、卖家服务态度等综合因素进行考量,且买家作出的相应评级和评论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只要这种评级和评论不是基于主观恶意的目的,卖家则不能过分苛求每一个买家必须给予好评。从上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来看,被上诉人王铮韵给予差评的行为及相关评论内容并非系出于恶意诋毁商业信誉的目的。因此,从主观上来看,被上诉人的行为并非属于侮辱诽谤行为。故被上诉人给予差评的行为及相关评论内容并不构成网络侵权行为。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


-  E N D  -
特别声明


1、本文系本团队的原创作品,欢迎转发分享,公众号及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在文首显著位置注明作者单位、姓名及“来源于E法律工坊”。

2、本文仅作学习交流之用,不应视为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

3、本文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相关阅读

最近更新

​分享几个可以生成PPT的AI工具
制作PPT的软件有没有推荐?
AI PPT:开启全新的PPT创作方式
AI助你高效制作PPT:五分钟搞定一天的量
PPT制作从未如此简单! AiPPT助你一臂之力
智能写作、PPT与数据处理:如何使用AiPPT办公助手一键搞定
轻松制作PPT:这款神奇的AI工具让PPT制作变得如此简单!
一键生成PPT:职场新神器——AIPPT工具
如何用人工智能做PPT:五分钟轻松搞定!
第一次使用AiPPT制作PPT:轻松上手,效率倍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