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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肖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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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网络交易中买家基于货品本身与与网店描述是否相符、卖家服务态度等综合因素对商家进行的评级、评论,虽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只要不是出于恶意诋毁商业信誉的目的,买家给“差评”不属于侮辱诽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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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854号
案件名称:申翠华与王铮韵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案 由: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裁判日期:2015-9-2
备 注:本案例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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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申翠华于2009年4月24日在淘宝网注册成立名为“思思美国正品代购店”并设有支付宝账户,通过实名认证。2014年11月1日王铮韵以昵称mikiimai_2009在“思思美国正品代购店订购了一条CLUBMONACO品牌的摩登弹性超显瘦拼皮裤,在收到货品后,王铮韵发表了买家评论并给出了差评。之后,双方为差评事宜产生了争议,王铮韵又追加评论了自身感受。申翠华提起诉讼,要求:
1、判令被告撤销在原告淘宝网名为思思代购店网页上的两条差评,公开书面道歉;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717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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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观点
首先,被告根据自身感受及事情经过在淘宝网上给予差评及追加评论,并未使用侮辱诽谤的方式;
其次,原告也未提供证据来证明因被告的差评而导致原告的商誉受损的事实。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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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观点
本案的系争焦点是被上诉人给予差评的行为及相关评论内容是否对上诉人经营的淘宝网店构成了网络侵权。淘宝网设置买家评论功能的目的就是出于网络购物具有虚拟性的特征,希望通过买家网购后的真实体验评论在买卖双方之间构建一个信息对称的平台。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买家有权在收到货品后凭借自己购物后的体验感受在上诉人的淘宝网店评论栏中选择是否给予差评,而买家在淘宝网上给出何种评级和评论往往系基于货品本身是否与网店描述相符、卖家服务态度等综合因素进行考量,且买家作出的相应评级和评论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只要这种评级和评论不是基于主观恶意的目的,卖家则不能过分苛求每一个买家必须给予好评。从上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来看,被上诉人王铮韵给予差评的行为及相关评论内容并非系出于恶意诋毁商业信誉的目的。因此,从主观上来看,被上诉人的行为并非属于侮辱诽谤行为。故被上诉人给予差评的行为及相关评论内容并不构成网络侵权行为。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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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文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